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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相关法律和政策

                                                         2007-5-31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具体责任。

    ──《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实施。
    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了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发展方针,提供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是一部全面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

    基本政策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依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章,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规定,城镇就业补助费中的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企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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